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健康管理师协会,英文名称:GUIZHOU HEALTH MANAG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 GH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贵州省内健康管理师和从事健康相关的团体及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卫计委发表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方案》为准则,以健康管理师为主体,团结从事和关心健康事业的各界人士,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和资源,联合开展符合我国国情的全面健康管理工作、推动我国全民健康事业的科学发展。为全 民健康造福、为社会尽责、为国家分忧,为实现中华民族的健康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协会接受相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遗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团体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和团结广大健康管理师、健康相关从业人员及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我省健康事业发展,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二) 履行协会职责。加强从业自律管理和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技术成果鉴定和评估、科技项目论证、资格评审、制订本地相关标准及规则;
(三) 建立全省健康从业人员信息平台,构建健康人才库,定期发布全省健康从业人员统计信息,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举办信息交流、研讨等活动,积极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人才服务等工作。
(四) 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搭建会员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成为会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桥梁,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各界的交流与合作。
(五) 加强健康管理师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健康管理师队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 开展健康从业人员的培训、继续教育与评价工作,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七) 积极开展健康管理科普宣传、教育,推广相关科普知识;
(八) 开展有关科学交流、研究和调研,科学决策论证和科技咨询,发布或推广健康管理领域新技术、新成果,鼓励创新,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九) 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交流与合作,加强同世界各国同行的联系和友好交往;
(十) 承办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本协会宗旨有关事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协会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意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健康管理及健康事业等相关领域内具有相应影响的个人。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 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每 2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 2/3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 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 1/3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 1/3 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 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 1 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协助理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副秘书长协助理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 免
第三十八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 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 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本协会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召开理事会,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协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 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 1 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 120 元/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 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 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 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6 月 9 日第 1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